修正「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並修正名稱為「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自104年6月25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個人行動裝置普及與個人電子用品即時使用等社會需求,爰 將現行「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名稱修正 為「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另為確保飛 航安全,其使用規定、實施方法及乘客注意事項亦予規範。 二、檢附公告內容,另載於本局網站( http://www.caa.gov.tw)「飛 航安全/飛安宣導/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使用限制規定」 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