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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4.06.23. 標準三字第1045011510號公告

修正「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並修正名稱為「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自104年6月25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個人行動裝置普及與個人電子用品即時使用等社會需求,爰
      將現行「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名稱修正
      為「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另為確保飛
      航安全,其使用規定、實施方法及乘客注意事項亦予規範。
  二、檢附公告內容,另載於本局網站( http://www.caa.gov.tw)「飛
      航安全/飛安宣導/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使用限制規定」
      網頁。

附件:
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