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
主旨:公告修正「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9條及第28 條第2款。 公告事項: 一、在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經營業 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泛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至少 包括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傷害保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 240 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 函送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本處);文件內 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業者應配置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及救生艇標準如下: (一)每批次救生艇數以每6艘泛舟艇配備1艘為準,泛舟艇未滿 6艘 以6艘計。 (二)每艘救生艇應同時配置2人,其中至少1人為合格開放性水域救 生員,除隨行擔任安全救助工作外,不得有飆船及搭乘遊客營 業行為。 (三)每批次救生艇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1至2具 。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本處及消防單位通報。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填報「營業性質泛舟活動報備表」,以傳真或電 子郵件方式向本處報備,並於活動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25條第 2項規定,為遊客做活動安全教育。自行從事泛舟活動者, 應於活動前填報「非營業性質泛舟活動報備表」,以傳真或電子郵 件方式向本處報備。 七、業者應提供檢驗合格、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舟具及裝備,於遊客從 事泛舟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 遊客不顧。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 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泛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 宜從事泛舟活動。 (三)從事泛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 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九、泛舟艇搭載人數不得超過其定額規定,且最多以 8人為限(不含救 生員)。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二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 3項規 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四點、第六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 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 十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循本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7條所採 行之「暫停」規定,其規定由本處另訂之。 十二、為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提高警戒,業者應配合採取以下之措施: (一)泛舟業者應於泛舟河域擇合適處設置緊急救護站(須配置救 生艇、救生人員、車輛)。 (二)泛舟業者應於河道激流處以紅色旗幟標示危險區域。 (三)動力泛舟艇及救生艇船外機螺旋槳應裝設安全防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