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限制事項」
主旨: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限制事項」自即日生效。 依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及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風景特定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 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牆壁、樑柱、樹木、道路、橋樑或其 他土地定著物。 (三)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四)於路旁、屋外或屋項曝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五)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廢棄之物。但 搜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者 ,不在此限。 (六)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貯存設備。 (七)非法狩獵、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貯存設備以外之處所。 二、本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伐竹木。 (二)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三)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四)採集標本。 (五)水產養殖。 (六)使用農藥。 (七)引火整地。 (八)開挖道路。 (九)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規定另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並應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三、違反公告事項第一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 2項規定, 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 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 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 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得 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