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4.07.01. 觀海管字第1040300253號公告

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限制事項」

主旨: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限制事項」自即日生效。
依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及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風景特定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
          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牆壁、樑柱、樹木、道路、橋樑或其
          他土地定著物。
    (三)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四)於路旁、屋外或屋項曝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五)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廢棄之物。但
          搜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者
          ,不在此限。
    (六)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貯存設備。
    (七)非法狩獵、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貯存設備以外之處所。
  二、本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伐竹木。
    (二)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三)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四)採集標本。
    (五)水產養殖。
    (六)使用農藥。
    (七)引火整地。
    (八)開挖道路。
    (九)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規定另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並應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三、違反公告事項第一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 2項規定,
      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
      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 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
      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得
      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