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水庫、蓄水區域從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自公告日生效
主旨:公告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水庫、蓄水區域從事水上腳踏車、獨 木舟、手划船及立式划槳等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在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水上腳踏 車、獨木舟、手划船及立式划槳活動之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 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00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旨揭水域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 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活動器具為上限 ,應配置1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 時向本處、消防單位通報。 六、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立 式划槳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 明、示範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 遊客脫隊單獨行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 稱及編號。 (二)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七、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 活動時至少 1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 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並檢查裝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患有心 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 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 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八、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九、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 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 2款規 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十、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依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2.04.25. 觀西管字第112 03002091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