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104年8月1日起辦理「酒後駕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犯專班」
主旨: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 104年8月1日起辦理「酒後駕車
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犯專班」。
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及第92條第 3項
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及第11條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1項規定之情形
者,自104年8月1日起將由各辦理講習單位施以6小時之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各辦理講習單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
二、汽車駕駛人於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
習通知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
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
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
或家屬或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
理講習單位申請延期講習。
三、公告本局辦理「酒後駕車違規再犯班」之各講習單位如下:
(一)臺北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三)臺北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四)新竹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五)臺中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分站)。
(六)嘉義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分站)。
(七)高雄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分站)。
四、各辦理講習單位開課日程表另公告該單位公告欄。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 106.02.21. 路監交字第 1060019324號公告發布,
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