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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91.08.30. 交路字第0910048828號函(停止適用)

貨車裝載『整體物』遭警方舉發超載違規裁罰疑義

主旨:貴局轉報有關臺北區監理所函請說明「貨車裝載『整體物』遭警方
      舉發超載違規裁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九一路監交字第九一二六0六號函。
  二、查本案有關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且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違規行
      為,應屬二種違規行為,參考本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交路字第
      0九一00一五九九五號函之說明原則,對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
      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法理,同時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本案本部同意貴局臺北區監理所見解,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
      三項規定分別裁處。
〔依交通部 104.07.28. 交路字第1040016609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