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1公里之距離計算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汽車裝載貨物
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1公里內路段之距離計算律定執法統一基準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4年7月29日警署交字第1040123794號函。
二、有關旨揭條文 1公里之距離計算乙節,經查貴署前業以104年8月24
日警署交字第1040137773號書函說明取締砂石(大型貨)車裝載超
重違規,以車輛為警方指揮過磅時,所處位置於設有地磅處所之車
行距離一公里內路段,即得依前旨揭條文規定舉發處罰,爰本案貴
署補充律定執法員警取締貨車違規超載,以車輛為警方指揮過磅時
,查獲違規(逃避過磅)地點在設有地磅處所車行距離一公里內路
段,即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舉發處罰,
不因需迴轉、倒車等改變車行方向至最近地磅處所增加之路程而有
不同之意見,應屬妥適,並請轉知各警察機關據以執行。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