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委託長春醫院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主旨:公告新增委託長春醫院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新增委託長春醫院自 104年9月18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辦理汽機
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二、本所轄區辦理汽機車駕駛人考驗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醫療院所一覽
表如附件。
三、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
四、對於本公告委託辦理事項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陳志
銘(聯絡電話:07–3613161分機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