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104.09.08. 高市監驗字第1040033548號公告

新增委託長春醫院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主旨:公告新增委託長春醫院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新增委託長春醫院自 104年9月18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辦理汽機
      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二、本所轄區辦理汽機車駕駛人考驗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醫療院所一覽
      表如附件。
  三、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
  四、對於本公告委託辦理事項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陳志
      銘(聯絡電話:07–3613161分機 218)。

附件: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轄區汽機車駕駛人考驗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醫療院所一覽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