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汽車臨時牌照,自104年10月1日起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 申請汽車臨時牌照,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 二、汽車所有人申領臨時牌照,應依實際領用日數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每日費額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三條附表(二)備註三 規定,以每年費額÷12月÷30日,尾數算至元為止,角以下不計。 三、附各型汽車臨時牌照每日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