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經營派遣業務之分支機構參與車輛數量門檻,自公告日施行
主旨:調整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經營派遣業務之分支機構參與車輛數量 門檻,並自公告日施行。 依據:依據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暨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 法第六條第四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適用範圍:直轄市及基隆市以外之各縣(市)。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於前述地區申請經營派遣業務分支機構經營無障 礙計程車隊者,應檢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 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車輛營運契約書十份以上申設,其中應包含 設置輪椅區或提供敬老愛心等相關服務之計程車十份以上,且設置 輪椅區之計程車不得少於五份;其每年對前述計程車駕駛人應提供 相關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