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吉貝沙尾地區海域」禁止、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之「吉貝沙尾地區海域」禁止、限制 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事項 (一)海域範圍:自A點(E=310432.0,N=2625620.3),向南 800 公尺至B點(E=310432.0,N=2624839.0);另以E點(E=31 0900.0,N=2626000.0)向東延伸至海域 600公尺處為D點(E =311500.0,N=2626000.0),再以D點向南延伸1,150公尺至 沙尾海灘末端以南處為C點(E=311500.0,N=2624839.0), 連結 ABCDE點之海域範圍(詳如附圖)。 (二)限制事項:不得從事浮潛及操作騎乘動力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 。 二、禁止事項 (一)海域範圍:自G點(E=309845.0,N=2626106.6),向東延伸 至J點(E=309906.8,N= 2626106.6),再以G點向南延伸至 H點(E=309845.0,N= 2625591.7),再以 J、H兩點各向東 南及東延伸處為I點(E=310172.1,N=2625591.7),連接GH IJ點之海域範圍。 (二)禁止事項:本海域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本處 101年9月5日觀澎管字第1010300356號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 特定區之「青灣內灣海域」、「隘門海域」、「山水海域」、「吉 貝沙尾地區海域」、「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海域」水域遊憩 活動之禁止、限制事項,其中有關吉貝沙尾地區海域公告內容廢止 。
附件:
附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