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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航港局 102.10.02. 航員字第1021910370號函

有關「保全意識」、「保全職責」、「船舶保全人員」專業訓練證書發證方式

主旨:有關本局101年12月25日航員字第 1011910295號函,為因應STCW公
      約2010年修正案船員專業訓練項目「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自
      103 年1月1日實施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儘速完成相關專業訓練,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STCW公約第A–VI/6節規定、船員法第89條、船員訓練檢覈及
      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15–1條及本局101年12月25日航員字第101191
      0295號函(詳附件1)辦理。
  二、取得「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訓練證書方式如下:
    (一)參加訓練機構開辦之「保全意識」或「保全職責」訓練課程,
          結訓合格即得取證。另參加「船舶保全人員」訓練結訓合格者
          ,如未具一、二等甲級船員海勤資歷 1年以上之領證資格,得
          先予核發「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證書。(參訓領證資格
          詳附件2)
    (二)領有「船舶保全人員」訓練證書者,得逕向訓練機構申請核發
          「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證書;領有「保全職責」訓練證
          書者,得逕向訓練機構申請核發「保全意識」證書。(詳附件
          3)
    (三)持有中國驗船中心核發「船舶保全人員訓練結業證書」,且具
          一、二等甲級船員海勤資歷 1年以上者,得逕向訓練機構申請
          核發「船舶保全人員」、「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訓練證
          書(詳附件 4);無前述海勤資歷者,得申請核發「保全意識
          」及「保全職責」訓練證書。
    (四)具備在 101年1月1日前3年內合計至少有6個月認可之海勤資歷
          ,且該資歷期間在符合ISPS章程規定之船舶完成相關訓練和演
          習,由公司保全人員出具資歷證明,即得向訓練機構申請核發
          「保全意識(依海勤資歷核發)」或「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
          依海勤資歷核發)」證書。(詳附件5)
正本: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
副本: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
      雄海洋科技大學、臺北海洋技術學院、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
      中心、長榮船員訓練中心、本局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
      部航務中心、東部航務中心

附件: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