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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航港局 103.06.11. 航員字第1031910284號函

有關我國籍船員受雇於國外新造船舶或接船,並接續受雇於該船任船員職,該外雇船員服務資歷採計原則

主旨:有關我國籍船員受雇於國外新造船舶或接船,並接續受雇於該船任
      船員職,該外雇船員服務資歷採計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外籍船舶新造或接船期間,外國雇用人基於航運實務需要,須先行
      派遣我國籍船員前往熟悉船舶各項操作事宜,比照船員服務規則第
      64條第 3項:「雇用人在國外僱用船員,使其於國外港口上船服務
      時,應即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於返國到達第一港口時檢送船員
      服務手冊、任職申請書、僱傭契約影本、出入境證明等證件,向該
      港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認可簽證,並載入船員服務手冊。」之規
      定,報請本局備查,並俟相關資料完備後,依「外國雇用人申請僱
      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 9條及第11條之規定,完成船員外僱
      許可程序。
  二、為保障外雇船員權益並鼓勵船員走向國際市場,有關服務於外籍船
      舶之外僱船員其海勤資歷之採計,以取得船舶國籍證書之日期、船
      員之護照出境或入出境證明文件之日期為準 '兩者取日期較晚者。
正本:本局各航務中心
副本:中華民國船員外僱輔導舍、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
      業同業全聯會、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交通部航
      政司、本局企劃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