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訂定之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範本非強制雇用人與船員應以該範本為簽訂僱傭契約之依據
主旨:有關貴局檢送「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範本」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及 其附件,刊登行政院公報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航政司案陳貴局 104年10月12日航員字第 10419106401號 函副本辦理。 二、查船員法第12條:「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 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 同。及同法第13條:「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 定之。」前開規定僅授權航政機關訂定契約範本,尚無授權航政機 關訂定契約內容或相關事項,及強制規定雇用人與船員應以該範本 為簽訂僱傭契約之依據。依法理該契約範本條提供雇用人與船員簽 訂契約之參考,爰貴局所訂之契約範本非屬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 事項之法規命令,毋須依法制作業規定辦理預告及後續發布之程序 ,請貴局依本部歷年辦理契約範本修正之案例,逕以公告方式送刊 公報,並函知所屬單位及相關航運團體。 正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