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主旨:所詢兼營娛樂漁船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得否依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 執照登載下次定期檢查日期後 3個月期限核發疑義案,復如說明, 說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6月1日北府農漁字第1014246003號函。 二、依船舶檢查規則第 4條:「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應以其特別檢查完 成日為準,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另依船 舶法第78條略以,載客動力小船經特別檢查後,應於每屆滿一年之 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據此,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2條所稱 船舶檢查有效期間即包含定期檢查日期後三個月期限。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交通部航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