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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101.06.25. 漁二字第1011217659號函

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主旨:所詢兼營娛樂漁船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得否依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
      執照登載下次定期檢查日期後 3個月期限核發疑義案,復如說明,
      說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6月1日北府農漁字第1014246003號函。
  二、依船舶檢查規則第 4條:「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應以其特別檢查完
      成日為準,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另依船
      舶法第78條略以,載客動力小船經特別檢查後,應於每屆滿一年之
      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據此,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2條所稱
      船舶檢查有效期間即包含定期檢查日期後三個月期限。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交通部航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