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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 105.01.04. 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

有關釐清個案土地使用容許「住宿或餐飲設施」(非旅館)使用項目者,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屬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文教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遊憩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等,得否申請旅館業登記一案

主旨:有關釐清個案土地使用容許「住宿或餐飲設施」(非旅館)使用項
      目者,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屬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文教用地
      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遊憩用地、丙種建築
      用地等,得否申請旅館業登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大部104年12月16日台財促字第 10425520310號函依大部104年
      11月25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平台第60次會議-研商因應發展
      觀光條例第24條第 3項刪除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非以
      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埸所案配套措施」第 2次會議紀錄之
      結論二辦理。
  二、查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8款定義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
      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
      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實務上,旅館業除提供不特定旅客住
      宿空間外,通常隨附提供住房服務(例:更換備品、房務整理等)
      ,但部分住宿設施僅提供住宿空間及設備、不提供住房服務(例:
      教職員宿舍、長期套房租賃等)或僅供特定對象使用(例:教師會
      館、國軍英雄館等),均非屬旅館業範疇,換言之,住宿設施並非
      均必須申請旅館登記始得經營,合先敘明。
  三、另有關可做為旅館使用之土地部分,涉及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
      等相關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並無規範,旨揭容許「住宿或餐飲設
      施」(非旅館)使用項目,其用地得否申請旅館業登記,建請由促
      參案主辦機關就其住宿設施之實際經營型態,洽該土地主管機關,
      先予釐清是否符合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俾憑辦理後續事宜。
正本:財政部
副本: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