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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5.03.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1號公告(停止適用)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險礁嶼」、「姑婆嶼」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險礁嶼」、「姑婆嶼」水域遊
      憩活動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
      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範圍:
    (一)險礁嶼海域(詳如附圖):
          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側碼頭終點為A
            點,向東20公尺為B點,向南至80公尺為C點,向西延伸25
            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原簡易碼頭所連接之範圍海
            域。
          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11172.6 N=2623305
            .9)、B點(E=311221.0 N=2623305.9)、C點(E=31122
            1.0 N=2623216.2)、 D點(E=311171.4 N=2623282.0)
            。
    (二)姑婆嶼海域(詳如附圖):
          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端碼頭起點為A
            點,向南至南側碼頭起點B點,向西延伸 450公尺為C點,
            向北延伸50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港區沙灘之海域
            範圍。
          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05771.4 N=2624027
            .3)、B點(E=305747.4 N=2623977.8)、C點(E=30541
            0.3 N=2624066.5)、 D點(E=305448.8 N=2624164.9)
            。
  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依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7.28.  觀澎管字第11103
004221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附件:
附圖-險礁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pdf
附圖-姑婆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