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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5.03.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2號公告(停止適用)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
      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
      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範圍:
    (一)該範圍係包圍目斗嶼之四邊型,其邊界分別位於碼頭最南端向
          南與向西延伸100公尺,島嶼最北點向北延伸100公尺,島嶼最
          東點向東延伸 100公尺,連接A、B、C、D點之海域(詳附
          圖)。
    (二)禁止活動範圍座標如下( WGS84系統):A點( E119.598368
          、N23.788500),B點( E119.598368、N23.784251),C點
          ( E119.602022、N23.784251),D點( E119.602022、N23.
          788500)。
  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依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7.28.  觀澎管字第11103
004221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附件:
附圖-目斗嶼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