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鼻頭角至三貂角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相關事宜」,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鼻頭角至三貂角水域遊憩活動 分區限制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活動分區(詳如附圖)限制事項: (一)鼻頭角及三貂角水域(A區): 1.自鼻頭角及三貂角連線範圍以內,如座標A1~A2所示。 2.除後列水域分區範圍另有規定者外,限制僅供非動力水域遊 憩活動。 (二)龍洞灣水域(B區): 1.自高潮線向海延伸約 200公尺警戒浮球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 範圍以內,限制僅供游泳及潛水活動。 2.潛水活動專用區,如座標B1~B8所示區域,限制僅供潛水活 動。 (三)龍洞南口水域(C區):自高潮線向海延伸約200公尺警戒浮球 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範圍以內,如座標C1~C4所示,限制僅供 游泳及潛水活動。 (四)福隆鹽寮水域: 1.自福隆挖子漁港至砲台山對面礁石區,限制僅供香蕉船拖曳 、游泳、衝浪及立式划槳等4項水域遊憩活動。 2.香蕉船等拖曳活動專用區(D區):限於離岸100公尺至 1公 里範圍內,如座標D1~D4所示。 3.游泳活動專用區( E區):以警戒浮球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 之範圍內,如座標E1~E4所示。 4.東興宮前方水域至雙溪河口水域( F區):如座標F1~F4所 示,限制僅供衝浪及立式划槳。 (五)雙溪河水域( G區):自雙溪河口上溯至貢寮大橋之河域,限 制僅供獨木舟、風浪板、立式划槳及水上腳踏車活動,如座標 G1~G4所示。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 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於本公告事項區域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 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6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活動。 〔依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0.03.11. 觀 東管字第1100300043號公告發布,自110年3月1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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