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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8.09. 觀鵬管字第10503003262號公告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潮口水域」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潮口水域」禁止從事水
      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區域:大鵬灣潟湖潮口水域(如附圖所示,A、B、C、D各點間
      所連接之水域範圍)
    (一)A點:E120°27'31",N22°27'10"
    (二)B點:E120°27'5",N22°26'51"
    (三)C點:E120°27'8",N22°26'46"
    (四)D點:E120°27'38",N22°26'57"
  二、禁止遊客於上述區域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附件:
附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