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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8.09. 觀鵬管字第10503003263號公告(停止適用)

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
      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琉球週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 600
      公尺之A、B、C、D、E五區(如附圖TWD97系統座標所示),禁止遊
      客於上述區域之任何時間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A、B、C、D、
      E等區區域範圍詳如附表)
  二、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F、G、H、I、J 非動力活動區(如附圖):除上述禁止區域以
          外由圖示各點所連接之水域範圍,限制僅得從事潛水、風浪板
          、獨木舟活動;並僅限於每日08:00~17:30活動。
    (二)K、L生態保育、箱網養殖及屏東縣政府黑鮪魚養殖試驗區(如
          附圖):限制僅得從事潛水活動;並僅限於每日08:00~17:
          30活動。座標系統如下:
          1.K1點:E120°21'14", N22°20'11"
          2.K2點:E120°21'18", N22°19'58"
          3.K3點:E120°21'34", N22°20'37"
          4.K4點:E120°21'20", N22°20'34"
          5.L1點:E120°21'28", N22°21'05"
          6.L2點:E120°21'40", N22°20'56"
          7.L3點:E120°21'49", N22°21'04"
          8.L4點:E120°22'40", N22°21'24"
          9.L5點:E120°22'40", N22°21'39"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依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9.04.  觀鵬管字第107
0300499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自107年9月4日生效〕

附件:
附表.pdf
附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