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 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琉球週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 600 公尺之A、B、C、D、E五區(如附圖TWD97系統座標所示),禁止遊 客於上述區域之任何時間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A、B、C、D、 E等區區域範圍詳如附表) 二、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F、G、H、I、J 非動力活動區(如附圖):除上述禁止區域以 外由圖示各點所連接之水域範圍,限制僅得從事潛水、風浪板 、獨木舟活動;並僅限於每日08:00~17:30活動。 (二)K、L生態保育、箱網養殖及屏東縣政府黑鮪魚養殖試驗區(如 附圖):限制僅得從事潛水活動;並僅限於每日08:00~17: 30活動。座標系統如下: 1.K1點:E120°21'14", N22°20'11" 2.K2點:E120°21'18", N22°19'58" 3.K3點:E120°21'34", N22°20'37" 4.K4點:E120°21'20", N22°20'34" 5.L1點:E120°21'28", N22°21'05" 6.L2點:E120°21'40", N22°20'56" 7.L3點:E120°21'49", N22°21'04" 8.L4點:E120°22'40", N22°21'24" 9.L5點:E120°22'40", N22°21'39"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依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9.04. 觀鵬管字第107 0300499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自107年9月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