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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8.09. 觀鵬管字第10503003264號公告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
      止區域及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大鵬灣潟湖水域 C區(如附圖坐標所示)
  二、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動力區(A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8:00~17:3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橡皮艇、香蕉船、拖曳傘、拖曳浮胎、滑水板
            等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二)非動力區(B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8:00~17:3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非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附件:
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及分區限制區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