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 止區域及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大鵬灣潟湖水域 C區(如附圖坐標所示) 二、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動力區(A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8:00~17:3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橡皮艇、香蕉船、拖曳傘、拖曳浮胎、滑水板 等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二)非動力區(B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8:00~17:3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非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