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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5.08.25. 交航(一)字第10598001651號令

核釋「船舶法」第23條第3項、第74條第2項第1款有關檢查合格規定,自105年12月1日生效

核釋船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檢查合格規
定。
一、船舶檢查證書之「安全設備容量」及小船執照之「全船乘員最高限額
    」,係航政機關基於安全性考量予以核定,倘搭載人員超過前述規定
    產生船舶適航性疑義,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法第二十七條或第八十二
    條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航政機關施行船舶臨時檢查,如未經檢
    查合格而航行,核屬違反船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
    項第一款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航政機關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
    或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裁處。
二、本解釋令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