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彙整表
主旨:檢送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彙整表如附件 ,請查照並轉行各執法單位及所屬處罰機關。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5年10月21日警署交字第1050151408號函及本 部公路總局105年9月5日路監交字第1050110476A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不得郵繳之條款原列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 第11款,該款規定已於 104年8月15日修正移列至同條第2項,爰配 合上開條文修正旨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彙 整表。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