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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5.12.07. 交路字第1050030545號函

1050030545號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併排停車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9月20日警署交字第1050142831號函。
  二、有關併排停車之處罰規定,係90年 1月17日總統華總義字第900000
      7500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行政院核定自90
      年6月1日施行,其立法精神係因車輛有併排情形時,造成道路使用
      空間縮減,增加其他車輛駕駛人或行人為閃避、繞越該等違規車輛
      所衍生之危險,合先說明。
  三、配合前揭條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0年 5月30日修正發布增訂
      第1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得併排停車,且為期明確,並利執行,
      增列 2項後段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
      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
      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爰如道
      路已有1輛汽車(包含機車)停車,旁邊又有另1輛汽車(包含機車
      )停車而有違反前揭停車規定時,即屬併排停車。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