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民用航空法」第82條第2項及「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運業務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得自105年12月21日至106年3月31日,代理執行或處理該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旅客報到、劃位登機等相關櫃檯業務作業
主旨:茲核定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民用航空法第82條第 2項及外籍民用 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總代理執行或 處理客運業務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得自中華民國 105年12 月21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代理執行或處理該外籍民用航空運輸 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旅客報到、劃位登機等相關櫃檯業務作業。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