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自106年3月22日生效
主旨: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並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如附件。
附件:
附件-空運危險物品名稱.pdf
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自106年3月22日生效
主旨: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並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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