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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航港局 106.01.23. 航員字第1060050634號函

有關本國籍船員加班時數計算暨非固定加班費釋疑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本國籍船員加班時數計算暨非固定加班費釋疑案,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6年1月16日高輪管字第10670020200號函。
  二、貴公司函詢事項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固定加班費及加班時數 1小時是否支給85小時加班費一節
          :查船員法第36條規定「僱傭契約得約定船員之加班費數額按
          照船員之平日每小時薪資標準計算,列為固定加班費發給船員
          。但計算時數,每月至少應等於八十五工作小時。」,即雇用
          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時,雙方得約定每月不少於85工作小時
          之固定加班費;如船員依船員法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計算每月
          實際加班時數超過85工作小時,應另依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
          最低標準第5條規定計算加班費,覈實支給。
    (二)加班費是否應覈實支給及雙方是否簽訂僱傭契約規範部分:船
          員法第12條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
          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 ...」如雇用
          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未約定固定加班費,則應依船員薪資岸
          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5條規定:「船員每小時加班費最低標
          準,以船員實際月薪資整除船員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總時數計算
          之。」,計算船員每小時加班費,覈實支給;另船員加班數額
          應依船員法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計算。
    三、至船員法第2條第1項第15款敘及非固定加班費一節,係說明非固
        定加班費屬特別獎金之項目之一。
正本: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局各航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