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旅行業或領隊相關團體領隊人員執業證相關業務
主旨:甄選旅行業或領隊相關團體辦理 106年6月至108年12月領隊人員執 業證相關業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第138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 18條、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辦事項 (一)辦理 106年 6月至 108年12月旅行業領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業 務。 (二)依據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 1項、第18條、第26條規定: 「領隊人員申請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 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請領使用。」、「領隊人員執業 證有效期間為 3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 團體申請換發。」、「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 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 200元。」 二、委辦費用 本項委辦費用為新臺幣 960萬元,依據實際核換發證之張數乘以證 照費單價計算並給付之(均含營業稅)。 三、委辦期間 自 106年 6月 1日起至 108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旅行業或領隊相關團體,以發展國內外觀光事業、 服務社會、協調同業關係、提昇旅遊品質、增進共同利益等為 宗旨。 (二)最近 3年內曾自行辦理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旅行業或領隊相關 證照核發或訓練,績效良好者。 五、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106 年 4月27日下午 5時30分前,檢具填妥之「資格審查申請表」 及第 6項所列文件送本局業務組第 1科,如以掛號郵寄則以郵戳為 憑(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90號 6樓,電話:2349-1500#82 16,聯絡人:徐小姐)。 六、應檢附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表 1)。 (二)社團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影本。 (四)辦理計畫(領隊證製作原則如附表 2)。 (五)經費收支預算表。 (六)報價單(含核換發證及相關費用之單價)。 (七)最近 3年內曾辦理旅行業或領隊相關證照核發或訓練之證明文 件。 七、評選方式 (一)由本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審查評選。 (二)評選辦法: 1.評選方式: (1)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序位法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就各 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 位,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決定之; 若有二家以上序位加總相同時,比較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 以序位第一者為優勝。 (2)廠商所提送甄選資料,須經出席委員總平均分數達70分( 含)以上者,方得列為決標對象。 2.評選項目: (1)領隊證整體設計:指實用性、美觀、方便性、經濟、創意 及品質(占20%)。 (2)辦證速度及控管機制:指製卡、發卡、執業證逾期前之通 知及系統之防弊管理(占30%)。 (3)核換發證費用之合理性:核、換發證費用及相關費用須以 單價報價,須含硬體設備費、人事費、耗材費及其他必要 費用(不含證套及吊帶費用)。證照費用及相關費用請依 目前執業領隊人數約57,000人及近 2.5年考試及格訓練期 滿領證人數每年約 3,700人估算(含營業稅)(占20%) 。 (4)經驗及成果:指過去承辦此類業務之經驗及執行情形(占 15%)。 (5)完成本計畫之規劃時程(占15%)。 3.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並另函通知參選團體。 八、簽約 經本局評選優勝團體,如接受本項委託案,應於開辦前20日備妥辦 理作業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文件送本局核備,並與本局簽訂委託 契約;未如期簽約或簽約後未能依約辦理者,停止本項委託,亦不 得參與本案下一次之委託案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