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執行機關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處理作業,相關道路範圍之認定事宜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地方執行機關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處理作業, 相關道路範圍之認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5月27日環署基字第1030043531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對於「道路」已有列舉性與概 括性之說明,是否適用條例規定納入管理,乃屬事實認定問題,宜 由該轄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本於權責認定處理;惟若納入「 道路」範圍,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宜由該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 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方 有上開條例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至於貴署所詢部分區域是否符合「其他供公眾進行之地方」之道路 範圍乙節,說明如次: (一)公有立體停車場:查依停車場法第2條第3款規定,公有立體停 車場屬路外停車場,非屬條例所稱之道路範圍。 (二)公有平面停車場及路旁所劃設之停車格(位):現行公有停車 場有路邊停車場及路外停車場,如屬路邊劃設停車格位之路邊 停車場,則屬條例所稱道路範圍,至如屬路外平面停車場,原 則應如上述(一)之說明;惟若欲將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之延 伸,而納入「道路」範圍,依前揭說明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 宜先洽當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 法等事宜後,方有前揭說明條例所規定「道路」範圍之適用。 (三)公有公園內之道路:鑑於公園型式態樣不一,且目前各地方政 府對其所轄管公園多訂有自治管理規定及相關使用違反管理規 定之處罰,惟如擬將公園內之道路納為條例規定所稱之「道路 」範圍,亦應先確認上述說明(二)後段所列之事項。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暑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