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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3.07.04. 交路字第1030017038號函

地方執行機關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處理作業,相關道路範圍之認定事宜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地方執行機關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處理作業,
      相關道路範圍之認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5月27日環署基字第1030043531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對於「道路」已有列舉性與概
      括性之說明,是否適用條例規定納入管理,乃屬事實認定問題,宜
      由該轄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本於權責認定處理;惟若納入「
      道路」範圍,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宜由該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
      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方
      有上開條例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至於貴署所詢部分區域是否符合「其他供公眾進行之地方」之道路
      範圍乙節,說明如次:
    (一)公有立體停車場:查依停車場法第2條第3款規定,公有立體停
          車場屬路外停車場,非屬條例所稱之道路範圍。
    (二)公有平面停車場及路旁所劃設之停車格(位):現行公有停車
          場有路邊停車場及路外停車場,如屬路邊劃設停車格位之路邊
          停車場,則屬條例所稱道路範圍,至如屬路外平面停車場,原
          則應如上述(一)之說明;惟若欲將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之延
          伸,而納入「道路」範圍,依前揭說明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
          宜先洽當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
          法等事宜後,方有前揭說明條例所規定「道路」範圍之適用。
    (三)公有公園內之道路:鑑於公園型式態樣不一,且目前各地方政
          府對其所轄管公園多訂有自治管理規定及相關使用違反管理規
          定之處罰,惟如擬將公園內之道路納為條例規定所稱之「道路
          」範圍,亦應先確認上述說明(二)後段所列之事項。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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