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溫泉檢驗機關(構)、團體之認可申請案
主旨:公告受理溫泉檢驗機關(構)、團體之認可申請案。 依據:溫泉法第18條第1項、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及 交通部94年7月22日交路(一)字第09400080171號公告委任本局執 行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緣由:茲因溫泉使用事業申請溫泉標章時,須檢附交通部委任 本局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為利溫泉業者順利送驗溫泉並辦理標章申請事宜,爰為本案之公 告。 二、申請資格:政府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公立或立案之 學術研究機構或大專以上院校或具備其他法人團體資格者。 三、備具書件:申請書 2份及執行計畫書11份;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資格說明及專責人力配置。(請檢附專責人力學經 歷證明資料,併說明專責負責人員、採樣及檢驗人員之代理人 制度) (二)溫泉檢驗項目之採樣規劃、成分及泉溫檢驗方法。 (三)檢驗室及檢驗設備說明。 (四)溫泉檢驗受理申請作業。 (五)溫泉檢驗流程及管制方式。 (六)檢驗紀錄之保存方式及網路建置。(網路建置至少包含本局認 可函字號、受理溫泉檢驗申請作業程序、收費方案、檢驗資料 查詢等) (七)收費方案。 四、注意事項:本案所涉溫泉法、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認可溫泉檢 驗機關(構)、團體審查作業程序、認可申請書及溫泉檢驗證明書 格式,請申請人逕於本局網站: www.taiwan.net.tw之行政資訊網 頁下觀光資源欄項下之溫泉業務查參。 五、受理申請期間:自106年8月24日起,至106年9月23日止,以郵戳為 憑。 六、受理送件:請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備具相關書件掛號郵寄本局(地 址:10694 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七、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疑問,洽詢本局電話(02) 23491500#83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