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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6.08.22. 業字第10619614282號公告

修訂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第4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

主旨: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訂第四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
      」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規費法第12條。
  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四、交通部103年9月4日交路字第10300281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訂徵收計畫第四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公告徵收之國
      道,陸續增開交流道而增設電子收費門架。
  三、為利用路人知悉最新收費區位置之縣市名稱、增開交流道名稱(含
      加註連接之地名或道路名),以及增設兩兩交流道間之電子收費門
      架起(訖)點區位及間距,故修訂本附表。

附件:
附件-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