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第4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
主旨: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訂第四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
」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規費法第12條。
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四、交通部103年9月4日交路字第10300281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訂徵收計畫第四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公告徵收之國
道,陸續增開交流道而增設電子收費門架。
三、為利用路人知悉最新收費區位置之縣市名稱、增開交流道名稱(含
加註連接之地名或道路名),以及增設兩兩交流道間之電子收費門
架起(訖)點區位及間距,故修訂本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