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間管理責任
主旨:有關貴會陳情釐清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間管理責任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4年4月29日計客全聯字第1040079號陳情函。 二、有關計程車客運業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管理,每10日定期查詢列印 報表之規定既不環保且有擾氏之虞乙節: (一)查汽車運輸業對所屬車輛之監督乃為運輸業營運管理之根本及 外界(消費者)期待,且各運輸業皆然,為健全計程車產業環 境,維護計程車客運業權益,適時監督所屬駕駛查詢人車狀態 ,應為善盡管理責任之基本要求;惟為協助計程車客運業掌握 駕駛人資格狀態,本部公路總局第三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已可 提供汽車運輸業者免費查詢並列印查詢歷史之功能,應已無貴 會所述課題。 (二)另為協助業者管理所屬駕駛人,配合第三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 啟用,本部公路總局刻正開發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功能,未來 各運輸業者若取得所屬駕駛人同意後即得向管轄公路監理機關 申請提供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銷時之主動通知服務,屆時將 更簡政便民。 三、有關公路法對計程車客運業之罰鍰金額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 重,不符比例原則乙節,查公路法第77條第 1項係針對公路法第34 條 9大汽車運輸業之規範,非僅適用計程車客運業,其處罰規定已 採依情節輕重裁罰之比例原則精神,該條處分機制係、督促汽車運 輸業策進管理,並藉此淘汰違規情節重大且無改善成效之業者,爰 為健全汽車運輸業營運秩序與安全,經審慎檢討仍宜維持現行規定 。 正本:中華民國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 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運輸 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