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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4.05.29. 交路字第1040016216號書函

釐清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間管理責任

主旨:有關貴會陳情釐清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間管理責任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4年4月29日計客全聯字第1040079號陳情函。
  二、有關計程車客運業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管理,每10日定期查詢列印
      報表之規定既不環保且有擾氏之虞乙節:
    (一)查汽車運輸業對所屬車輛之監督乃為運輸業營運管理之根本及
          外界(消費者)期待,且各運輸業皆然,為健全計程車產業環
          境,維護計程車客運業權益,適時監督所屬駕駛查詢人車狀態
          ,應為善盡管理責任之基本要求;惟為協助計程車客運業掌握
          駕駛人資格狀態,本部公路總局第三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已可
          提供汽車運輸業者免費查詢並列印查詢歷史之功能,應已無貴
          會所述課題。
    (二)另為協助業者管理所屬駕駛人,配合第三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
          啟用,本部公路總局刻正開發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功能,未來
          各運輸業者若取得所屬駕駛人同意後即得向管轄公路監理機關
          申請提供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銷時之主動通知服務,屆時將
          更簡政便民。
  三、有關公路法對計程車客運業之罰鍰金額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
      重,不符比例原則乙節,查公路法第77條第 1項係針對公路法第34
      條 9大汽車運輸業之規範,非僅適用計程車客運業,其處罰規定已
      採依情節輕重裁罰之比例原則精神,該條處分機制係、督促汽車運
      輸業策進管理,並藉此淘汰違規情節重大且無改善成效之業者,爰
      為健全汽車運輸業營運秩序與安全,經審慎檢討仍宜維持現行規定
      。
正本:中華民國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
      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運輸
      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