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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4.05.08. 交路字第1040405011號函

計程車行將所有多面營業小客車牌照租借予同一駕駛人且其失聯,得否逕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替補車額作業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計程車行將所有多面營業小客車牌照租借予同一駕駛
      人且其失聯,得否逕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替補車額作業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收。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1月19日新北交管字第1040066751號函。
  二、有關計程車客運業者將多面營業小客車牌照租借予同一駕駛人,因
      同一駕駛人不可能同時駕駛多輛計程車,必衍生該駕駛人再將車輛
      違規轉租之二手經營方式或號牌租借等紊亂營運秩序行為,顯未善
      盡管理責任,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5款對所屬
      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之規定,可依公路法第77條第 1項予以處分。
  三、有關多面營業小客車牌照租借予同一駕駛人,是否仍得依本部93年
      8 月13日交路字第0930008378號函示規定逕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
      辦理替補車額作業乙節,得俟前揭計程車行就其違規事件,依相關
      規定予以處分且其受處分人繳納罰款完成後,再依本部前揭函示規
      定逕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替補車額作業。
  四、另針對計程車客運業不得將多面車牌租借同一駕駛人之行為律定規
      範,請於文到 3個月內彙徵公路主管機關實務意見,研提具體修正
      草案條文對照表送部參辦。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