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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6.09.20. 觀澎管字第10603004324號公告

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並
      自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提昇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
      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以下簡稱本區域)觀光遊憩品質,依據發展
      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為避免破壞生態、汙染環境,或危害安全,遊客於本區域(詳如附
      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劃設有專區,不得任意營火、烤肉行為。
    (二)未經許可,不得將動力式機械傳動器具(沙灘車、越野車等)
          駛入。
    (三)未經許可,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土石及海砂採取、開挖整地
          或興建任何建築物、構造物。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附圖-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範圍.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