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並 自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提昇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 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以下簡稱本區域)觀光遊憩品質,依據發展 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為避免破壞生態、汙染環境,或危害安全,遊客於本區域(詳如附 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劃設有專區,不得任意營火、烤肉行為。 (二)未經許可,不得將動力式機械傳動器具(沙灘車、越野車等) 駛入。 (三)未經許可,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土石及海砂採取、開挖整地 或興建任何建築物、構造物。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