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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航港局 107.05.16. 航舶字第1071710214號函

載客船舶之超載認定乘員數額統一標準

主旨:有關載客船舶之超載認定乘員數額統一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7年3月13日第71次局務會議紀錄玖–八辦理。
  二、有關載客船舶超載適用「船舶法裁罰基準表」時,認定「乘客數額
      」統一標準規範,說明如下:
    (一)有關總噸位20以上之客船,乘員超過該船應有船員最低安全配
          額人數,除領有該船船員任職之依據外,均應視同為上開基準
          表之乘客數額。
    (二)有關總噸位未滿20之載客小船,乘員超過該船依據「遊艇與動
          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動力小船人員
          配額外,均應視同為上開基準表之乘客數額。
  三、本統一標準為原則性規範,尚應依實際情況個案辦理。
正本:本局各航務中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