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客船舶之超載認定乘員數額統一標準
主旨:有關載客船舶之超載認定乘員數額統一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7年3月13日第71次局務會議紀錄玖–八辦理。 二、有關載客船舶超載適用「船舶法裁罰基準表」時,認定「乘客數額 」統一標準規範,說明如下: (一)有關總噸位20以上之客船,乘員超過該船應有船員最低安全配 額人數,除領有該船船員任職之依據外,均應視同為上開基準 表之乘客數額。 (二)有關總噸位未滿20之載客小船,乘員超過該船依據「遊艇與動 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動力小船人員 配額外,均應視同為上開基準表之乘客數額。 三、本統一標準為原則性規範,尚應依實際情況個案辦理。 正本:本局各航務中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