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 准之特定活動類型
主旨: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主管 機關核准之特定活動類型,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 依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3項。 公告事項: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 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活動類型,增訂事項如下: (六)舉辦暫時性大量人潮聚集,預估每場次聚集三千人以上 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體育競技活動、演唱會、音樂會等 娛樂活動。
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 准之特定活動類型
主旨: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主管 機關核准之特定活動類型,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 依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3項。 公告事項: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 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活動類型,增訂事項如下: (六)舉辦暫時性大量人潮聚集,預估每場次聚集三千人以上 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體育競技活動、演唱會、音樂會等 娛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