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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7.05.23. 交路(一)字第1078200234號公告

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 准之特定活動類型

主旨: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主管
      機關核准之特定活動類型,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
依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3項。
公告事項: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
          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活動類型,增訂事項如下:
          (六)舉辦暫時性大量人潮聚集,預估每場次聚集三千人以上
                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體育競技活動、演唱會、音樂會等
                娛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