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名稱並修正為 「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
主旨: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名稱並 修正為「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琉球嶼週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 600公尺之範圍內僅得從事 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另 A、B、C、D、E五區不得從事游泳、潛水 活動。 二、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 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於 A、B、C、D、E五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於船舶進出時,請注意 活動之安全。 四、漁港區域內行為依漁港法及其相關規定。 五、本處105年8月9日觀鵬管字第10503003263號公告停止適用。 〔依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8.26. 觀鵬管字第111 03007181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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