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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9.04. 觀鵬管字第1070300499號公告(停止適用)

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名稱並修正為 「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

主旨: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名稱並
      修正為「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琉球嶼週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 600公尺之範圍內僅得從事
      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另 A、B、C、D、E五區不得從事游泳、潛水
      活動。
  二、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
      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於 A、B、C、D、E五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於船舶進出時,請注意
      活動之安全。
  四、漁港區域內行為依漁港法及其相關規定。
  五、本處105年8月9日觀鵬管字第10503003263號公告停止適用。
〔依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8.26.  觀鵬管字第111
03007181號公告停止適用〕

附件:
附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