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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11.12. 觀谷管字第1070300536號公告

公告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時間、範圍及行為限制

主旨:公告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時間、範圍及行為限制,並自即日生
      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適用範圍: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以下簡稱本水域)
公告事項:
  一、活動時間:限制於 4月至9月自早上5時至下午7時止;10月至3月自
      早上6時至下午5時止,必要時本管理處得調整時間。
  二、本水域遊憩活動分區如附圖,限制事項:
    (一)A 區水域範圍內限制僅供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手划船、立式
          划槳等非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使用。
    (二)B區水域範圍內為各項水域遊憩活動共用區域。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 1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