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旅行業或導遊相關團體辦理109年1月至111年12月導遊人員執業證相關業務
主旨:甄選旅行業或導遊相關團體辦理 109年1月至111年12月導遊人員執 業證相關業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第138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第 19條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委辦事項 (一)辦理109年1月至111年12月導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業務。 (二)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第 1項、第19條及第30條規定, 略以:「導遊人員申請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 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請領使用。」、「導遊人員執 業證有效期間為 3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 體申請換發。」、「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 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200元。」。 二、委辦費用 本項委辦費用為新臺幣 725萬元,依據實際核、換發證之張數乘以 證照費單價及計算並給付之(均含營業稅)。 三、委辦期間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旅行業或導遊相關團體,以發展國內外觀光事業、 服務社會、協調旅行業同業關係、提昇旅遊品質、增進共同利 益等為宗旨。 (二)最近 3年內曾自行辦理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旅行業或導遊相關 證照核發或訓練,績效良好者。 五、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108年10月 1日下午5時30分前,檢具填妥之「資格審查申請表」及 第6項所列文件送本局業務組第1科,如以掛號郵寄則以郵戳為憑(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6樓,電話:2349–1500#8228, 聯絡人:吳小姐)。 六、應檢附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表1)。 (二)社團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影本。 (四)辦理計畫7份(導遊證製作原則如附表2)。 (五)經費收支預算表。 (六)報價單(含核換發證及相關費用之單價)。 (七)最近 3年內曾辦理旅行業或導遊相關證照核發或訓練之證明文 件。 (八)收費方式如有支援行動支付需檢附契約書。 七、評選方式 (一)由本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審查評選。 (二)評選辦法: 1.評選方式: (1)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序位法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就各 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 位,以序位第 1,且經評選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決定之; 若有 2家以上序位加總相同時,比較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 以序位第1者為優勝。 (2)廠商所提送甄選資料,須經出席委員總平均分數達70分( 含)以上者,方得列為決標對象。 2.評選項目: (1)導遊證整體設計:指實用性、美觀、方便性、經濟、創意 及品質(占20%)。 (2)辦證速度及控管機制:指製卡、發卡、執業證逾期前之通 知及系統之防弊管理(占30%)。 (3)核、換發證及相關費用之合理性:核、換發證費用及相關 費用須以單價報價,須含硬體設備費、人事費、耗材費及 其他必要費用(不含證套及吊帶費用)。證照費用及相關 費用請依目前執業導遊人數約43,000人及未來 3年考試及 格訓練期滿領證人數每年推估約 2,000人計算(含營業稅 )(占20%)。 (4)實績評價與成果信譽及經驗:指過去承辦此類業務之經驗 及執行情形(占20%)。 (5)完成本計畫之規劃時程(占10%)。 3.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並另函通知參選團體。 八、簽約 經本局評選優勝團體,如接受本項委託案,應於開辦前20日備妥辦 理作業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文件送本局核備,並與本局簽訂委託 契約;未如期簽約或簽約後未能依約辦理者,停止本項委託,亦不 得參與本案下一次之委託案甄選,另如該優勝團體未提供以行動支 付繳納證照費,之後證照費單價核銷部分將扣除其內含行動支付之 費用。
附件:
附表1-資格審查申請表.pdf
附表2-導遊人員執業證製作原則.pdf
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109年1月至111年12月導遊人員執業證業務契約書草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