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之事項
主旨: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之事項。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 4條第 3項、第 6條第 3項、第 9條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旅館 業管理規則、民宿管理辦法、旅行業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觀光遊樂業管理線規則、觀光遊樂業與觀光 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觀光產業配 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優良觀光產業及 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檢舉違反發展 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事項,詳如附件。 二、中華民國91年 4月 9日交通部交法(一)字第0910003125號公告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