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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 108.12.06. 觀業字第10830038881號公告

甄選旅行業或導遊相關團體辦理 109年至 111年導遊人員執業證相關業務

主旨:甄選旅行業或道遊相關團體辦理 109年至 111年導遊人員執業證相
      關業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第 138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第 1項、
      第19條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委辦事項
    (一)辦理 109年至 111年導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業務。
    (二)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第 1項、第19條及第30條規定,
          略以:「導遊人員申請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
          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請領使用。」、「導遊人員執
          業證有效期間為 3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
          體申請換發。」、「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
          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 200元。」
  二、委辦費用
      本項委辦費用為新臺幣 725萬元,依據實際核、換發證之張數乘以
      證照費單價及計算並給付之(均含營業稅)。
  三、委辦期間
      自民國 109年 1月 1日(若決標日於 109年 1月 1日之後,則自決
      標日)起至民國 111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旅行業或導遊相關團體,以發展國內外觀光事業、
          服務社會、協調旅行業同業關係、提昇旅遊品質、增進共同利
          益等為宗旨。
    (二)最近 3年內曾自行辦理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旅行業或導遊相關
          證照核發或訓練,績效良好者。
  五、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108 年12月20日下午 5時30分前,檢具填妥之「資格審查申請表」
      及第 6項所列文件送本局業務組第 1科(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四
      段 290號 6樓,電話:2349–1500#8228,聯絡人:吳小姐)。
  六、應檢附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表 1)。
    (二)社團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影本。
    (四)辦理計畫 7份(導遊證製作原則如附表 2)。
    (五)經費收支預算表。
    (六)報價單(含核換發證及相關費用之單價)。
    (七)最近 3年內曾辦理旅行業或導遊相關證照核發或訓練之證明文
          件。
    (八)收費方式如有支援行動支付需檢附契約書。
  七、評選方式
    (一)由本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審查評選。
    (二)評選辦法:
          1.評選方式:
           (1)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序位法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就各
              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
              位,以序位第 1,且經評選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決定之;
              若有 2家以上序位加總相同時,比較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
              以序位第 1者為優勝。
           (2)廠商所提送甄選資料,須經出席委員總平均分數達70分(
              含)以上者,方得列為決標對象。
          2.評選項目:
           (1)導遊證整體設計:指實用性、美觀、方便性、經濟、創意
              及品質(占20%)。
           (2)辦證速度及控管機制:指製卡、發卡、執業證逾期前之通
              知及系統之防弊管理(占30%)。
           (3)核、換發證及相關費用之合理性:核、換發證費用及相關
              費用須以單價報價,須含硬體設備費、人事費、耗材費及
              其他必要費用(不含證套及吊帶費用)。證照費用及相關
              費用請依目前執業導遊人數約43,000人及未來 3年考試及
              格訓練期滿領證人數每年推估約 2,000人計算(含營業稅
              )(占20%)。
           (4)實績評價與成果信譽及經驗:指過去承辦此類業務之經驗
              及執行情形(占20%)。
           (5)完成本計畫之規劃時程(占10%)。
          3.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並另函通知參選團體。
  八、簽約
      經本局評選優勝團體,如接受本項委託案,應於決標後10日內備妥
      辦理作業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文件送本局核備,並與本局簽訂委
      託契約;未如期簽約或簽約後未能依約辦理者,停止本項委託,亦
      不得參與本案下一次之委託案甄選,另如該優勝團體未提供以行動
      支付繳納證照費,之後證照費單價核銷部分將扣除其內含行動支付
      之費用。

附件:
附表1-資格審查申請表.odt
附表2-導遊人員執業證製作原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