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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09.01.03. 四工交字第1080094541號公告

公告台 9線蘇花改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自通車後開放行駛車 種

主旨:公告台 9線蘇花改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自通車後開放
      行駛車種。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及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台 9線(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通行車種如下:
    (一)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小型車、大客車
          。
    (二)台 9線148k+845~154k+148(和中–大清水):小型車、大客
          車。
    (三)台 9線154k+854~158k+195(仁水隧道):小型車、大客車、
          機慢車。
  二、除前揭車種外,其餘車種禁止通行(執行公務或緊急救難業務之車
      輛除外)。
  三、禁止載運危險物品或超尺度車輛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