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 MSC)所採納 MSC.440 (99)及 MSC.441(99)決議之「國際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 與設備章程」修正案及「國際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構造與設備章程」修 正案,修訂「國際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證書」、「國際適合載運散裝 液化氣體證書」
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 MSC)所採納MS C.440 (99)及 MSC.441(99)決議之「國際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 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章程」修正案及「國際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 構造與設備章程」修正案,修訂「國際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證 書」、「國際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證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因應航運需求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採 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於二零一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九十九次會議通過之MSC.440(99)及MSC .441(99)決議案,並修訂「國際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證 書」、「國際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