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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航港局 109.03.23. 航舶字第1091710173D號公告

公告由法商法○德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10家機構辦理遊艇驗證業務

主旨:公告由法商法○德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10家機構辦理遊艇驗
      證業務。
依據:
  一、船舶法第58條及遊艇管理規則第2條。
  二、交通部101年10月1日交航字第10150144291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為遊艇管理規則第 2條第 3款規定之驗證機
      構。
  二、 107年度第 1次認可遊艇驗證機構、業務範圍及認可有效期限如下
      :
      (一)英商○氏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
            遊艇。
      (二)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認可業務範圍為全長未滿
            24公尺之遊艇。
      (三)葉○成造船技師事務所(葉○成技師)、宋○棟造船技師事
            務所(宋○棟技師)、冠○造船技師事務所(陳○良技師)
            及扶○造船技師事務所(扶○技師)認可業務範圍為全長未
            滿24公尺之自用遊艇。
      (四)以上認可有效期間自 107年 4月 1日起至 112年 3月31日止
            。
  三、 107年度第 2次認可遊艇驗證機構、業務範圍及認可有效期限如下
      :
      (一)香港○瑞那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二)以上認可有效期間自 107年10月 1日起至 112年 9月30日止
            。
  四、 109年度第 1次認可遊艇驗證機構、業務範圍及認可有效期限如下
      :
      (一)蔡○華造船技師事務所(蔡○華技師)認可業務範圍為全長
            未滿24公尺之自用遊艇。
      (二)以上認可有效期間自 109年 1月13日起至 114年 1月12日止
            。
  五、 109年度第 2次認可遊艇驗證機構、業務範圍及認可有效期限如下
      :
      (一)法商法立德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
            艇。
      (二)以上認可有效期間自 109年 4月 1日起至 114年 3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