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9.03.31. 標準四字第1095005597號公告

訂定「形式構造簡單免經檢驗或認可之遙控無人機」,並自中華民國一○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形式構造簡單免經檢驗或認可之遙控無人機」,並自中華民
      國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合於下列形式構造簡單條件之一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
      (一)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且具導航設備者。
      (二)不具導航設備僅供休閒娛樂用途者。
  二、市售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遙控無人機清冊,登載於「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
      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