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 108年 7月 4日交航(一)字第 10881001361號公告「臺北榮民總醫 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鹿童綜合醫院、臺北市地政 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部 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國軍高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 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督教醫院直昇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四周禁止施 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一定距離範圍」,其關於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遙控 飛機之列舉,自 109年 3月31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本部 108年 7月 4日交航(一)字第 10881001361號公告「臺北榮 民總醫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鹿童綜合醫院 、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五權院區、部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國軍高 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督教醫院直昇 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一定距離 範圍」,其關於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遙控飛機之列舉,自 109年 3 月31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 3項。 公告事項:有關遙控無人機之管理,本部民用航空局業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13第 1項規定以 109年 1月30日管制字第1095001347號 公告飛行場四周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 ,並自 109年 3月31日起生效,爰旨述公告關於有礙飛航安全 物體對遙控飛機之列舉,自 109年3 月3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