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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8.04.08. 交路(一)字第1088200179號函

配合政府推動地方創生政策所涉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範圍

主旨:配合政府推動地方創生政策所涉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範圍。
說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年 3月 7日發法字第1082000344號函辦理
      。
  二、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2條第10款規定:「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
      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同條第12款規定:「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
      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第26條規定:「經營
      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
      ,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第27條第 1項及第 3項規定: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
      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
      手續。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
      、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第32條第 1項及第 2項
      規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
      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
      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
      業務。」,合先敘明。
  三、關於在地創生經營者等非旅行業者非以舉辦旅遊為目的,所辦理之
      生態、文化體驗或教育研習課程等活動,而於其所屬場域附隨提供
      所屬食、宿、當地接駁等體驗活動所需,尚未涉及經營旅行業專屬
      法定業務;另有關在地導覽解說人員,如僅係單純從事在地導覽解
      說服務之行為,而未涉及代為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旅行業業務
      ,尚無需申請旅行業執照,亦非屬執行導遊業務,爰均未牴觸前揭
      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
  四、復按旅行業業務因具有整合包裝旅遊所需之食、宿、交通及行程景
      點等特性,故為避免非旅行業者假借招攬旅客旅遊名義從事旅遊相
      關業務,肇致合法旅行業者及旅遊消費者權益受損,發展觀光條例
      第27條第 1項第 3款爰將「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
      宿及交通」之行為,明定為專屬旅行業之業務範圍,並於同條第 3
      項明文禁止未經本部觀光局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非旅行業者經營旅
      行業業務。是以,在地創生經營者等非旅行業者倘有以辦理生態、
      文化體驗或教育研習課程之名義而實質經營前揭條例所列各項營利
      收費之旅遊行程或服務者,仍涉有違反前揭條例第27條第 3項之規
      定,建請輔導或告知其依法申領旅行業營業執照再行經營。
正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
      會、經濟部、文化部、本部法規委員會、路政司、交通部觀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