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02.27. 交路字第10950022564號公告
指定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為執行確認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 輔助自行車或自行車兒童座椅符合安全性並出具合格報告之專業機構,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主旨:指定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為執行確認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或自行車兒童座椅符合安全性並出具合格報告之
專業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23第一點第二款及第二點第一款。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