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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 95.04.11. 觀旅字第0950007821號

國道設置觀光遊樂地區道路交通指示標誌

一、依據交通部頒定「觀光遊樂地區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審核要點
    」第 3條規定,對於觀光遊樂地區之分類已明確界定,本局業於94年
    2 月16日觀旅字第0940004090號函建議休閒農場可依前揭審核要點以
    第三類觀光遊樂地區認定,並逕向○縣政府申請設置。
二、前揭審核要點第 3條第 1款後段規定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所在地區」乙節,係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訂定,故其需符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第 8條所規定之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等相關規定,方
    得爰用。倘貴會輔導之相關休閒農場或休閒農業區未能符於前開規定
    ,但為經政府核准設立,提供民眾旅遊休憩活動,並設有完善道路及
    停車場者,依前揭審核要點第 3條規定,均得據以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請以第 3類觀光遊樂地區認定,並設置觀光遊樂地區道
    路交通指示標誌。